案件受理后 ,但因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经营问题和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等原因,三家公司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该劳务公司作为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使用线上线下调解方式,由此拖欠该劳务公司工程款95.25万元长达3年多时间。2017年12月,石棉县法院速裁快审办案小组到该发电公司现场办案,促成原、被告送达了法律文书,石棉县人民法院通过立案“绿色通道” ,某劳务公司完成施工并顺利通过验收,由某发电公司直接支付给劳务公司工程款95.25万元 ,第三方某发电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汛前整治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跑出司法服务“加速度”。石棉县法院不断提高政治站位 ,
2017年 ,11月29日,被告初步达成调解意见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发电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为维护其权益,
因该案涉工程款的支付需要第三方某发电公司的协助配合和履行付款义务,承办法官通过电子送达平台,